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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利代理师,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律师,浙江省财政厅采购评审专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杭州市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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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晏某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次数:80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121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叶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罗贵出庭,指控:

1.201797日晚,被告人晏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娄下陈社区塘埠头自然村913301室,窃得被害人周某的现金200元。

2.2017916日晚,被告人晏某结伙叶某,由叶某在楼下望风,晏某进入上述室内,窃得被害人周某的金立牌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飞科牌电动剃须刀1把、指甲钳套装1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122元。

案发后,所有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损失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某、叶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叶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晏某、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