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业律师

刘兴业律师

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专职律师

本地大所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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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兴业律师,男,1972年10月生,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110582895,现执业于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1999)和法律职业资格A证(2009),专职从事律师专业服务工作多年,法律功底和理论基础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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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有效利用刑事案件37日黄金辩护期,成功获得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113
 充分有效利用刑事案件37日黄金辩护期,成功获得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

——记庞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2020年6月8日,庞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某市某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关押在某市看守所。其亲属及时进行网络咨询,并跟刘兴业律师约好于2020年6月24日到广西君桂律师律师事务所商谈委托事宜,当即委托刘兴业律师作为庞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涉嫌犯罪的庞某某进行辩护。

处理过程: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办理会见预约,及时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详细地了解了其涉案行为及其过程,并根据其行为给予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可能构成何种犯罪的专业判断,并根据涉嫌罪名及其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给予解释和解答,给予其必要的法律帮助。在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获得公安侦查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获知公安侦查机关呈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后,刘律师便及时地跟检察院负责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口头陈述律师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指控“庞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要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向检察院提交了“庞某某不构成所涉嫌的犯罪,建议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书面辩护意见书,主要理由有:1、庞某某所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传销活动;2、没有证据证实庞某某已经成为该涉嫌传销的组织中的领导者、组织者,庞某某只是一般参与者,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其所涉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其他犯罪;3、对于常住地在南宁市某城区,身患重疾的庞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处理结果:最终某城区检察院采纳了刘兴业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庞某某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当日获得释放,得以重见天日,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深表谢意。

办案心得:对于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近亲属,如果想让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拘留当事人早日走出监所的大门,经济条件允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黄金辩护期即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尽早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让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想办法争取让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尽早委托刑事专业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亲属被冤枉或有机会早点让被关押的亲属早日走出监所的大门。

有的刑事当事人的亲属认为只有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才能发挥作用;甚至还有更奇葩的想法,认为只有在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后如果不服上诉才需要律师进行辩护,实践证明,这些观点无疑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普通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移送到法院起诉进行审判的时候往往已经过去了五六个月,法院一般在三个月左右才会下判决。目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哪怕检察院提供的有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在法院获得无罪判决的几率也非常小,可以说是罕见。其实不用想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了七八个月,法院审判后如下无罪判决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院都办错了案,按照法律规定是要给予被错误羁押人员国家赔偿和追究相关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由此可知,法院及其主审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压力得多大,很多法院及其主审法官即使发现是个错案或冤案,也会自我安慰,一般不会作出无罪判决,主审法官及其法院通常会认为反正这个错案冤案也不是我主审法官和法院造成的,始作俑者是公安侦查人员,我犯不着去跟法律上规定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同僚翻脸、结怨,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见面时一团和气不好吗?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内盛传的“刑事辩护律师的黄金辩护时期”就是被关押人没有被批准逮捕之前的37天之内,但37日只是个法定的最长期限,但公安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之后的30日内什么时候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就说不定了,检察院的审查最长期限是7天,但是否用满7天期限也取决于主办检察官,尽早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才是硬道理,不要因为等待奇迹出现而错失救济良机。

撰稿人:刘兴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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