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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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红律师系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兴律师团队创始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曾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邯郸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邯郸市律协纪律检察委员会副主任。曾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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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次数:78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案情简介:2017年6月,甄xx打电话给我,焦急地说要上诉。于是,我约甄xx携带一审判决书到律师事务所见面详谈。甄xx陈述:本人是一名机械工程师,从事机械图形设计、制作模型、计算数据等工作。2014年,甄xx曾将自己设计的图纸、制作的部分模型、零部件等技术和设备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当地一家重工公司,甄xx列了一个转让清单,将该清单交给重工公司的负责人扬XX,然后扬XX通过个人网银给甄xx打款10万元,交易完成。让甄XX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扬XX突然将甄xx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甄xx偿还10万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甄xx偿还扬XX借款及利息。甄xx又急又气,要到扬XX家拼命,其妻子怕其出事,劝说道:找律师吧,咱们上诉。

办案经过:我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全案卷宗,发现该案有很多疑点,如:1、本案没有债权凭证,一审法院只依据转账记录,判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转账账号不符,账号对应不上;3、扬XX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涉嫌虚假诉讼等。之后,我又取到了该案的重要证据,扬XX在一个月之内连续给甄XX转账14万的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交易行为,扬XX在明知甄XX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更没有出借的理由。

在这里需要重点说一下,一审法院依据的网银转账记录赫然备注了“借款”两字,一审中,甄XX无法理解,更无法说明这是怎么回事。明明是合同转让款,怎么成了借款了呢?我看了以后,亲自指导甄XX开了一个网银,然后通过网银转账给其家属10元钱,然后备注上“借款”二字。甄XX豁然开朗,原来借款是自己写上去的呀!经过二审庭审的激烈辩论,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论意见,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成立,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两次开庭,采纳了我的辩论意见,判决民间借贷不能成立,驳回扬XX的诉讼请求,该案又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终审判决民间借贷不能成立,驳回扬XX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律师心得及建议:现在是法治社会,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该案如不是甄XX妻子及时制止甄XX的不理性行为,很可能酿成大错,后悔不及。

如果甄XX在转让当时通过律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那么就不会给扬XX留下制造虚假诉讼的可乘之机,甄XX也会免去四次诉讼之累。

扬XX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制造虚假诉讼案件,其行为不但浪费了双方的人力、物力,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可能将自己置于犯罪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