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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8-15        浏览次数:1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6年9月28日及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万X及委托代理人胡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同时起诉的相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本案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既未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有住房安全、社会治安等诸多缘由,仍属违法。被告除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行政补偿之外,还应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10万元经济损失,其中部分损失已在补偿决定的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中予以补偿,其余损失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刘XX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