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男,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安全,北京XX律师。
被告:滕州市中XX,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XX。
法定代表人:韩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滕州市中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姚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