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XX因诉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山县政府)、山东省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水泊街道办)土地征收拆迁违法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4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李XX、代理审判员周觅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XX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梁山县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组织实施主体,水泊街道办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与张XX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应属于行政协议。张XX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应获补偿的一方,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对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提起撤销之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应当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关于张XX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张XX关于自己具有原告资格的主张成立。但是,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XX已经接受安置方案并领取了相关安置补偿费用,该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张XX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相关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在此情况下,即使本院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因张XX不存在实体上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一个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样做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本院认为,尽管再审申请人张XX的再审理由有其道理,但对于本案而言并无提起再审之必要。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