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玉X诉吴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吴川市人民政府因“湛江XX”建设需要已经着手开展征地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包括原告所在的吴川市XX整村集体所有土地,原告有房地位于该村范围内,但涉案湛江XX的征地行范围较广,涉及多个自然村,对于涉及原告所在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在村集体不起诉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对被告实施的针对原告实际使用地有关的征地行为提起诉讼,但无权以个人名义提起针对所在村的有关征地行政行为的诉讼,更无权提起针对整个湛江XX项目的征地行政行为的诉讼。原告提出的关于“确认被告征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没有经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文违法”的诉讼请求,包含了无权起诉的部分,不属于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玉X关于请求确认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针对其实际使用地以外土地有关的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