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因诉吴川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行初2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吴川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涉案《关于加强湛江机场(迁建)项目规划用地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是为防止在湛江机场(迁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出现抢建行为而做出的告诫和提示,属于湛江机场(迁建)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中间环节,其本身并未对上诉人杨XX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杨XX起诉请求确认被诉《通告》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杨XX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并裁定对杨XX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杨XX上诉主张,涉案《通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审裁定认定其没有利害关系错误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