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蔡XX、熊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王XX诉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X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付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