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二产业园财富XX。
法定代表人:文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X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靳XX,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江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汉XX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靳XX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4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XX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XX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4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XX
审判员王X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