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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决定前告知吗

2021-09-22 15:31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在执行前是需要向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后再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那么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在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呢?接下来由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在执行前是需要向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后再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那么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在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呢?接下来由卓律网网上律师咨询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的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决定前告知吗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会事先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到场,若读者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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