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律师 在线咨询 一对一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热点 合同范本
律师咨询 武汉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癫痫 高血压 肝硬化 青光眼 尿毒症 腹泻 腰肌劳损 预防肝癌 牙龈肿痛 改善哮喘 痛经 前列腺炎 广告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08-20 15:09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这部法律明确:①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②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③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接下来让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为大家整理法律援助法的相关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这部法律明确:①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②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③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接下来让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平台为大家整理法律援助法的相关内容。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而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概括,许多现实问题无法解决,亟须制定《法律援助法》予以规制。
 
  1.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为当前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法律援助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之前,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其许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以及在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以及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协作方面规定的含糊不清,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况且,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权的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保护。因此,制定《法律援助法》既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2.制定《法律援助法》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实现应援尽援的必然要求。
 
  近十余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地的实施办法或条例,全力推动了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但是,客观地说,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从长远来看,极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机构设置为例,目前,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等方面差异很大。除司法部于2008年将法律援助机构分设法律援助司作为内设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外,省级均还只有一个机构。沿海省份像广东、江苏等地法律援助机构是直属行政机构,其他省大多数是直属事业单位。各省不同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差距更大。再以经费保障为例,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在基层,目前,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能满足最低需求,而法律援助工作最为繁重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却无法保障,基本运行尚且困难,应援尽援根本无法实现。制定《法律援助法》可以从法律上规制援助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经费来源,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有序地开展,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应援尽援。
 
  3.制定《法律援助法》是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可率,培养全社会法律援助意识的最佳方式。
 
  任何一项制度不是一出台就必然得到社会公众的知晓和认同,而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期间,国家的重视程度、与实施该种制度相关的文化氛围,都对公众的心理认可和遵守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由于立法的原因,法律援助工作尚停留在靠行政法规约束阶段,加之各地条例办法内容不尽相同,普通民众如果不涉及法律援助,很少有机会了解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类规定,相关部门由于缺少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受援人由于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限制,根本无力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进行监督。这显然不利于提升全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可率,也不利于在全社会培养起法律援助的意识。如果及时出台《法律援助法》,不仅会向全社会传达该项制度的重要性,赋予其普遍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而且作为一部法律,它必然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予以公布,这就使法律援助这项相对薄弱的工作通过人大立法的广阔平台,放大到了全社会的视野之中,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可率,而且有利于培养法律援助意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这必将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捷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国家赔偿、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及其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应受援人请求代拟法律文书。
 
  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无障碍等便捷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五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七)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起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考虑上述人员的特殊情况,指派适合的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法规对提供法律援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五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三十八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四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第五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十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我国的法律援助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实现应援尽援的必然要求、培养全社会法律援助意识的最佳方式。具体内容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卓律网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版权及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zhuofawu2023@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法律知识 律师咨询
大家关注
最新热点一周热点
健康导购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