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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需要携带哪些证据材料

2019-09-25 15:29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出了交通事故是一件不幸的事,要是遇上不能协商处理的事故,那将是更加不幸的,那么出了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出了交通事故是一件不幸的事,要是遇上不能协商处理的事故,那将是更加不幸的,那么出了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接下来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出了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如被害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社区或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各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
 
1.被告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被告为法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为保险公司的)。
 
事故及责任证明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事故现场照片;
 
3.现场目击证人证人证言;
 
4.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
 
医疗费
 
1.抢救费票据、医疗费票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
 
3.购买药物的单据(最好有医院出具的处方)。
 
误工费
 
1.住院病历、出院医嘱、诊断证明、出院证;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3.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包括请假的时间、扣发工资的金额);
 
4.无固定收入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据。<<<<相关推荐:交通管制措施及法律规定
 
护理费
 
1.医院的医嘱、出院证;
 
2.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护理行业的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病历(证明住院的天数);
 
住宿费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发生的住宿费发票;
 
营养费
 
1.医院的医嘱;
 
2.营养品的购买发票;
 
3.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交通费
 
交通费票据。
 
伤残赔偿金
 
1.户口本;
 
2.农村户口按城镇赔偿:居住证、社区证明(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死亡赔偿金
 
1.死亡证明、火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户口本;
 
3.农村户口按城镇赔偿:居住证、社区证明(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残疾辅助器具
 
1.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2.残疾辅助器具的购买票据。
 
后续治疗费
 
1.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证明;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被抚养人生活费
 
1.户口本、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被抚养人与受害人抚养关系);
 
2.被抚养人的残疾证(如有残疾)、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康复费
 
1.医疗机构的出具的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整容费
 
1.医疗机构的出具的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财产损失
 
1.车损评估单、财物损失清单;
 
2.修理费发票;
 
3.评估公司出具的贬值评估报告;
 
4.财物购买时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表及程序:
 
交通法规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五、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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