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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归则原则是什么?

2020-08-27 14:43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对于刑事赔偿很多人还是不太了解的,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那么刑事赔偿的原则是

对于刑事赔偿很多人还是不太了解的,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那么刑事赔偿的原则是什么?刑事赔偿的时间范围怎么确定?
 
一、刑事赔偿的归则原则
1、违法原则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2、无罪赔偿是刑事赔偿特定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中无罪赔偿归责原则的特定规定。
3、国家免责条款精神是刑事赔偿辅助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法律,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存在某些不相衔接之处,应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总体立法精神来加以理解、把握,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冲突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免责条款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刑事存有“国家免责”情形的精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对于有违法行为,又不认为是犯罪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国家虽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国家因此对其被羁押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免责条款精神原则,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1)公民因个人有过错行为的,国家不予以赔偿;
(2)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不负法律责任的,国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
(3)违法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失去取得赔偿的权利资格;四、依法律规定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二、刑事赔偿时间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由以上内容可知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违法原则、无罪赔偿以及国家免责条款精神,根据这些原则,只有国家机关职员由于工作的原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了没有罪的主体被判刑,或者是拘留时间超期等,才可以获得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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