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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管辖法院、代理人、律师

2020-08-17 16:22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要了解拟聘的专利代理人的专业背景,这一点要注意,因为专利代理人需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考试录取,专利事务所具有所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是不现实的,因此申请人就要聘有该专业背景或相近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人来代理专利。专利诉讼是一类极为专业的诉讼案件,并

    在发生了专利方面的纠纷时,诉讼是较好的一种解决方法,但此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专利诉讼管辖的问题,下面,卓律小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告诉大家怎么确定专利诉讼管辖法院。
    一、怎么确定专利诉讼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专利诉讼的基本技巧
    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争夺市场,通过专利诉讼抑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以占领市场。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1、研透专利技术
    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非常重要。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
    2、收集有效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关键是收集一切可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公开使用证明等。虽然产品发票可以作为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但有时凭发票还不行,因为发票并没有具体描述产品的形状或技术特征。被告找到足以对原告专利构成威胁的证据,这是致胜的关键之一,或是找到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都有可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3、巧用法律程序
    对于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诉对方专利无效,从而争取时间寻求其他抗辩方法。而对于原告,在诉讼之前,最好先行对自己的专利启动无效程序,使专利经过一次“实审”的考验,然后再诉他人侵权。或者起诉前首先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检索一下自己专利的属性,并出具相应的检索报告。这样可以避免被告利用无效程序带来的许多麻烦。专利诉讼中可以应用的法律程序不少,但前提是必须懂得专利申请与审批及无效等基本程序,这样才有可能在诉讼中运用自如。
    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知道专利诉讼管辖法院具体该如何确定,具体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多时候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来审理的。卓律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律师,但实践操作中,当事人为了能够获得有利判决,往往最后都是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而针对不同的诉讼,代理人的选择不同。那么专利诉讼代理人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律师是否熟知专利诉讼案件程序
    笔者曾接触过一起案件,该案委托人起先委托的是另一同行,因委托人与其建立委托关系后案件无任何进展,故而解除委托找到笔者。但等到本人介入案件后,发现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对方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案件,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申请请求,受理法院无特殊原因定会中止案件审理。由于该期限内未主张该权利,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件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反观该案,若对涉案专利稍加进行专利检索,就会发现该专利无任何创造性。
    二、律师是否具备基本专利检索的能力
    因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实务中此类专利授权率几乎可以达到100%。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专利,而很多专利权人故意滥用专利,向所谓的专利侵权人提起诉讼。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应懂得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基本的专利检索知识,这其中包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专利性检索等。尤其是专利性检索,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专利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专利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裁定诉讼中止,为申请专利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三、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信息
    笔者承办的一起专利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人,笔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发现此信息后,笔者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专利评价报告,有幸的是,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我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
    四、律师是否承办过专利无效申请案
    如前述,在专利诉讼案子中,尤其是有用新式与外观设计类案子,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专利无效请求,该请求是案中案,其受理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力人是否有才能进行专利权力需求书的修正(兼并、删去等),而该才能非为其他专业律师所具有的。此刻,权力人能够会说,无效请求能够另行延聘专利署理人,但一个案子若为一个专利诉讼律师所署理,不管是从案子的联接性,还是从诉讼本钱视点思考,另行延聘的计划非为最优挑选。
    五、专利评价报告
    在专利诉讼中,作为专利权利人的原告,一般情况下会在起诉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评价报告,若报告结果为专利不具有专利性时,是不是这个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呢。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权利人的是,首先,专利评价报告非为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仅能作为案件审判参考;其次,专利评价报告的结果有时不一定具有规范性,很多专利评价报告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比文件的选择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专利稳定性。
    六、审查律师执业证
    正规的律师都应该持有棕褐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内页有律师姓名,发证机关,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执业证号一般由行政区划和执业年限构成,第六位起为该律师的执业年限,标志着该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年限的长短。也可以通过发证的相应律师协会网站,输入律师的名称或执业证号进行查询。
    相比而言,专利诉讼是要比其他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更为专业的,因此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如果是一个不懂专利的人,那么最后想要获得有利判决肯定是比较难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选择专利诉讼代理人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诉讼相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就显得比较专业了,不少当事人就会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而选择专利诉讼律师也是比较重要的,不能随随便便的就委托他人代理自己的案件。那么实践中该如何选择专利诉讼律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律师是否熟知专利诉讼案件程序
    笔者曾触摸过一同案子,该案托付人起先托付的是另一同行,因托付人与其树立托付联系后案子无任何发展,故而免除托付找到笔者。但比及本人介入案子后,发现作为被告的托付人并未在辩论期内就对方有用新式专利提出无效恳求。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有用新式及外观设计案子,在辩论期内提起无效恳求恳求,受理法院无特别缘由定会间断案子审理。因为该期限内未建议该权力,法院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因案子审结率的压力,作出了对被告晦气的判定。反观该案,若对涉案专利稍加进行专利检索,就会发现该专利无任何创造性。
    二、律师是否具备基本专利检索的能力
    因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实务中此类专利授权率几乎可以达到100%。这种制度下会产生很多垃圾专利,而很多专利权人故意滥用专利,向所谓的专利侵权人提起诉讼。若被告遇到此类诉讼,律师应懂得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基本的专利检索知识,这其中包括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专利性检索等。尤其是专利性检索,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其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进行初步检索,若存在破坏专利性的对比文件,应形成专利检索报告提交给受理法院,说服法院裁定诉讼中止,为申请专利无效提供充裕时间。
    三、律师是否会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信息
    笔者承办的一起专利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人,笔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检索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在整个案件中,原告并未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发现此信息后,笔者有理由相信该评价报告应不利于原告,故及时与受理法院沟通,要求对方提交此证据,否则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判断。后原告仍拒绝提交此专利评价报告,有幸的是,公知技术抗辩方面,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作出对我方极为有利的事实认定。
    四、律师是否承办过专利无效申请案
    如前述,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告提起专利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案中案,其受理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若对方提出不利证据,那么作为权利人是否有能力进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并、删除等),而该能力非为其他专业律师所具备的。此时,权利人可能会说,无效申请可以另行聘请专利代理人,但一个案件若为一个专利诉讼律师所代理,无论是从案件的衔接性,还是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另行聘请的方案非为最优选择。
    五、专利评价报告
    在专利诉讼中,作为专利权利人的原告,一般情况下会在起诉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评价报告,若报告结果为专利不具有专利性时,是不是这个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呢。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权利人的是,首先,专利评价报告非为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仅能作为案件审判参考;其次,专利评价报告的结果有时不一定具有规范性,很多专利评价报告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比文件的选择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专利稳定性。
    六、审查律师执业证
    正规的律师都应该持有棕褐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内页有律师姓名,发证机关,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执业证号一般由行政区划和执业年限构成,第六位起为该律师的执业年限,标志着该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年限的长短。也可以通过发证的相应律师协会网站,输入律师的名称或执业证号进行查询。
    在托付专利诉讼律师的时分,能够恰当参阅一下上述六方面的内容,挑选一个好的专利诉讼律师,才干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挑选一位好的律师是多么的重要。当事人一定不要在钱方面过分计较,究竟律师不一样、署理的事项不一样,最后的收费也是不一样的。更多有关常识您能够征询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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