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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武汉刑事律师咨询怎么收费

2022-01-23 21:11 来源:admin
核心提示: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其中“预备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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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但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被拘留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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