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残疾补助金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吗?离婚后残疾补助金可以由监护人代领吗?
案情简介: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1年7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某某(现已成年),1992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11日生育一女王XX。原告主张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王XX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另查明,小孩王XX有语言和听力障碍,系残疾人,可向茶恩寺镇政府领取残疾补助金。庭审中,原告表示该残疾补助金同意全部由被告代为领取。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小孩王某某某、王XX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法院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残疾补助金由被告代为领取
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其愿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小孩王XX的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关于抚养小孩王XX的意见,故本院按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由被告抚养小孩王XX并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小孩王XX的残疾补助金,原、被告意见一致,由被告代为领取,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残疾补助金可由监护人代为领取吗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被监护人为残疾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有管理和保管其财产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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