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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孩子该谁来抚养更合适

2019-11-08 14:15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很多年轻男女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就怀上了孩子,但最后却仍然分手了,那么,这个未婚先孕孩子该谁来抚养更合适?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应该给谁?如果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不好,能否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下面请看卓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很多年轻男女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就怀上了孩子,但最后却仍然分手了,那么,这个未婚先孕孩子该谁来抚养更合适?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应该给谁?如果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不好,能否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下面请看卓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未婚先孕孩子该谁来抚养更合适
 
《婚姻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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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律师顾问告知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以上就是卓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未婚先孕孩子该谁来抚养更合适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文内容介绍可知,未婚先孕的孩子归谁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以及父母的相关情况来确定,一般两岁以下的孩子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则会优先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那一方,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则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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