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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吗

2020-09-24 17:2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医疗过错是属于医疗机构的工伤人员疏忽大意,或者者医疗水平差而造成的一种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如果工伤治疗时造成医疗过错的,那么

医疗过错是属于医疗机构的工伤人员疏忽大意,或者者医疗水平差而造成的一种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如果工伤治疗时造成医疗过错的,那么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么?医疗过失致死判刑吗?
 
咨询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吗
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一)案例介绍
2008年6月25日,原告因工作中电烧伤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医院。2008年7月28日入住**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被告处诊疗期间,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截指,并造成原告骨髓炎及腹部疤痕,还很有可能不能生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经**市医学会与**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321484.8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例解析
1、该案是一起工伤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了两次,虽同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但**市医学会的鉴定是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省医学会的鉴定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两个难题,
第一,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第二,当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又存在明显错误时应采用哪一级的鉴定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从而确定当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共同存在时"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原则。当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又存在明显错误时应采用哪一级的鉴定结果。
2、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本病例经**市医学会与**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认定被告的过错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证据,并不必然是定案的依据,在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还应综合案件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全面考虑,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没有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基本采用了下级医学会的鉴定予以判决。
 
咨询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医疗过失致死判刑吗
医务人员医疗过失致死根据具体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医疗过失性质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其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
“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本条规定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咨询医疗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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