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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及行为特征有什么

2020-09-17 17:15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虚假出资行为,而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或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法定数额的债权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虚假出资行为,而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或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法定数额的债权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之日,也即虚假出资犯罪既遂之时。那么单位虚假出资的行为特征及主要表现是什么?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
 
单位虚假出资的行为特征及主要表现是什么
1、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2、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作为单位股东的行为人,依据中国《公司法》规定,负有真实出资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能够实行而行为人却不实行的,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因此该虚假出资行为构成不作为。
 
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
现行《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咨询知名公司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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