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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拆迁安置诉讼是怎么受理的

2019-10-09 11:50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诉讼的类型有非常多种,其中拆迁安置诉讼也是其中的一种,面对这种纠纷中法院应该如何进行受理呢。所以下面是卓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武汉拆迁安置诉讼是怎么受理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卓律网。

诉讼的类型有非常多种,其中拆迁安置诉讼也是其中的一种,面对这种纠纷中法院应该如何进行受理呢。所以下面是卓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武汉拆迁安置诉讼是怎么受理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卓律网。

 
一、武汉拆迁安置诉讼是怎么受理的
 
拆迁安置咨询律师事务所通常是属于行政诉讼,而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符合行政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就会登记立案,对案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哪些拆迁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推荐:武汉拆迁安置诉讼程序是怎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拆迁安置诉讼有效期
 
以移地武汉律师顾问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卓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武汉拆迁安置诉讼是怎么受理的的全部内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毕竟诉讼也不是个简单事情。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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