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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咨询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变化呢

2020-10-29 17:11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变化呢?现在有很多有能力的人都选择自己开公司,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既然要设立一个公司,那么一定要懂得法,尤其是公司法。八月二十八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此法于九月一日起实施,下面请跟卓律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变化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共27条规定,9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股东知情权方面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也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针对适用这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首先,结合诉的利益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这种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了规定。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也作出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二、股东权利方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转移利润等情形,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同时,对股东的监督权,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就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文小编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变化呢该问题整理出来的内容,大家有没有从该篇文章中得到相应的了解呢,如果大家还有不了解或想了解更多这方面内容我们公司法律师为您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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