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律师 在线咨询 一对一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热点 合同范本
律师咨询 武汉律师咨询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癫痫 高血压 肝硬化 青光眼 尿毒症 腹泻 腰肌劳损 预防肝癌 牙龈肿痛 改善哮喘 痛经 前列腺炎 广告

离婚律师好分享诉讼离婚缺席判决会判离婚吗

2020-10-16 14:08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如果就离婚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必需要出庭审理案件,那么诉讼离婚缺席判决会不会判离婚的?下面针对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如果就离婚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必需要出庭审理案件,那么诉讼离婚缺席判决会不会判离婚的?下面针对相关问题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

  一、离婚律师好分享诉讼离婚缺席判决会判离婚吗(《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不出庭审理案件的,法院会进行拘传,拘传后仍然不出庭的,会缺席判决,如果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离婚律师好分享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离婚律师好分享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律师好分享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律师好分享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律师好分享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三、离婚律师好分享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律师好分享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律师好分享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不出庭审理案件的,法院会进行拘传,拘传后仍然不出庭的,会缺席判决,如果能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咨询,卓律网有最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小编建议您,可以到专业律师平台在线免费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加专业的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版权及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zhuofawu2023@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法律知识 律师咨询
大家关注
最新热点一周热点
健康导购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